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28464-01/2017-04151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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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澄府〔2017〕218号 发布日期: 2017-09-29 00:00
- 时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琼府 〔 2015 〕 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府 〔 2017 〕 32号),为切实盘活我县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我县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各部门要确实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全面压缩财政存量资金。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着力盘活当前财政存量资金,控制新增存量资金。
(三)多措并举,奖惩结合。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奖惩机制,激励乡镇和部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单位实有账户资金盘活机制。按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性资金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孰低”的原则将资金交回国库。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如预算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预付款、偿还借款或被收回项目需要支出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在该单位交回国库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持。同时,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严格审核预算单位向实有账户转拨财政资金行为,除购买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应急救灾资金等外,不得将本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到本单位、下属单位、跨部门、跨预算级次的预算单位实有账户。
(二)强化预算执行时间约束。对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一是已经明确了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项目以及具体数额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指标。二是明确了资金使用单位和资金使用方向,没有具体分配方案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在上级指标下达20天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在收到相关单位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三是明确了资金额度和使用方向,没有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在上级指标下达30日内完成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报批和指标分配下达工作。
(三)强化单位实有账户资金管理。除涉密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实有账户纳入统计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范围,建立“账户使用权限不变、财政监控”的单位实施账户管理体系,单位实有账户资金纳入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四)建立年度执行中动态调整盘活机制。年度执行中,对于确认属于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支出;对于支出进度缓慢或预计年底可能形成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项目支出。收回的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资金安排后能够支出的项目,具体根据项目实际进展需要进行安排,项目质保金和尾款在需要支出的年度进行安排。
(五) 建立年末存量资金清理盘活机制。每年末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我省、县有关规定,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转移支付等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盘活。具体包括: 一是 县级财力(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未支出指标(包括尚未分配的待分指标和已经分配到单位的可执行指标),年底原则上一律收回平衡预算,不予结转。二是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未分配到部门的,财政部门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部门的,各部门可申请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三是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
(六)健全存量资金盘活机制。对于结转未满两年、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存量资金,由财政部门比照结转两年以上资金的做法,视具体情况收回统筹安排。项目资金被收回后,以后年度项目需要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七)清 理盘活财政专户资金。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盘活。其中,超过2年以上的财政专户存量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库,并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八)建立预算执行、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在县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时,由县财政根据截至当年11月30日预算单位执行进度情况分档核减下年度单位经常性项目预算。其中,预算执行进度高于85%(含,下同),核减比例为0;预算执行进度低于85%,高于75%的,核减比例为10%;预算执行进度低于75%,高于65%的,核减15%;预算执行进度低于65%的,一律核减20%。在此基础上,对于截至11月30日存量资金规模占年初存量资金规模的比例高于县本级平均占比的预算单位,由县财政按照差额比例再次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经常性项目预算。
(九)建立存量资金盘活定期督导通报制度。县财政 每季度 将全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对存量资金总规模排在前三名的乡镇和部门以及存量资金消化进度(指存量资金已支出数占年初存量资金总数的比例)排在后三名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将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单位 履职好坏的 重要衡量标准,对连续两个季度被通报的乡镇和部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有关要求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将沉淀资金激活用于当前急需的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民生改善,对于抵御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作为一项长期重点工作来抓,不仅要短期见成效,更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县财政局要根据中央、省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切实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县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本部门存量资金盘活工作。
(三)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在做好部门本级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的同时,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认真做好存量资金盘活工作。每年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将单位实有账户中已结转2次的存量资金缴回县级国库,逾期未缴的,由财政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是等额扣减单位下年度预算。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